中国科学院
科发计函字〔2013〕 14 号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我院2013-2014年政府采购工作,现结合我院情况,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是预算执行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必须指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人员归口管理,并确定1名政府采购联系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资产、科技、基建、财务及各研究室等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文件,准确把握2013-2014年政府采购范围及标准,加强与各部门间信息沟通,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及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政府采购范围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上述采购项目,也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包括财政直接拨款及国家项目专项资金拨款。
全部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可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等规范其采购管理。
涉密项目的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有关单位应按经费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采购,未提出要求的,由单位自行规范管理。
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院关于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的要求,认真编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各单位应依据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按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的衔接工作。各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控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四、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以及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以直接进口或委托进口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院《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计字〔2010〕29号)办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在获得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做好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48号)、《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及院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在获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实施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国家强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采购正版软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在货物、工程采购中,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招标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措施,载明对投标产品的相关要求。凡采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产品,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采购。
七、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各单位应将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上期基础上主要有如下调整:一是撤销了“音视频会议设备”、“文印设备”、“摄像机”、“照相机”、“移动存储设备”、“变配电设备”、“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项目;二是新增了“显示器”、“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京区单位)、“限额内工程”(京区单位)、“装修工程”(京区单位)、“拆除工程”(京区单位)、“修缮工程”(京区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三是“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锅炉”等项目的内涵有所变化。
1.关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各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时,应按“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中公告的入围产品和供应商名单以及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程序采购;目录之外的,各单位可自愿按上述程序执行。
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均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对于集成项目的服务器及集成项目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单位可以不再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应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
2.关于汽车采购
各单位应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购置汽车。各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汽车时,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汽车协议供货程序采购。京区单位应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1〕167号)办理公务用车指标申请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按采购中心规定程序采购。
3.关于工程采购
京区单位应按照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将以下工程项目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京区单位不再自行组织采购,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程序采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及修缮工程,京区单位不再参加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采购活动,应委托采购中心采购。
4.关于会议服务采购
京区单位召开会议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会议服务限额标准时,应严格按“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公布的定点饭店及其协议价格采购,不得超标准报销会议费,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接待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5.关于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
各单位应通过按月报送批量采购计划方式,将职能管理部门(含后勤、服务部门等)所需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纳入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科研人员所需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在批量集中采购周期及统一配置标准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纳入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
6.关于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未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对于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严禁通过协议供货或者其他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7.关于特殊采购
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之外产品或确需从非协议供货商、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有关单位应向我局资产财务处提出书面请示,说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原因,拟购置采购项目的品目、配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经院转报财政部审批后,按采购中心规定程序采购。
八、做好我院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1.各单位应将2013-2014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仪器设备委托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2013-2014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为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下列仪器设备:核磁共振波谱仪、核磁成像设备、电子显微镜、激光共聚焦显微镜、能谱仪、质谱仪、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设备。
本期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在上期基础上有如下调整:一是撤销了“其他单价或批量5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二是新增了“激光共聚焦显微镜”项目。
为了体现我院部门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我院每年组织2批部门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单位可根据科研工作进度、仪器设备采购时间等情况,按照我院相关通知自愿将所需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仪器设备纳入我院部门批量集中采购。
2.京区单位可自愿将限额以下的生化试剂及耗材通过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搭建的有关平台进行采购,试行部门集中采购。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满足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院决定使用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搭建的平台,为京区单位提供科研支撑服务。京区单位单次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下的生化试剂及耗材时,可登陆“喀斯玛•科苑商城”(http://www.casmart.com.cn),按该平台注册供应商和产品以及相关采购程序采购。京区京外单位单次批量采购50万元(含)以上的生化试剂及耗材时,应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
九、做好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不含京区单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下同),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1.关于货物及服务采购
各单位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时,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政府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应报我局批准;否则,单位应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公开招标。
各单位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至12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时,应按《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编制采购报告,并作为档案备查,采购报告主要包括采购小组人员组成、供应商的确定、谈判、询价过程记录、成交和淘汰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2.关于工程采购
工程指总投资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院基建局批准的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凡属于规定范围内达到招标标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各单位应按《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按季度上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指定专人按合同签订时间通过相关系统实时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建立填报流程,使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及时、准确录入所有政府采购合同。
十一、做好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工作
各单位应做好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工作,根据档案分类和建档要求,及时收集、归档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基建工程档案归档工作。政府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及核准文件、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及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采购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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