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其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
二、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三、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政府采购不以赢利为目的,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四、政策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的主体在采购时不能体现个人偏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包括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购买本国产品等。
五、规范性。政府采购要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每项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竞争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