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采购法》,每年颁布一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08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国办【2008】129号),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
工程类(是指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仅限京内单位强制执行
服务类:京外单位仅限于强制执行汽车保险。
货物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中25类商品,京外强制执行为15个大类。
15个大类分别为:
1、台式计算机 2、便携式计算机 3、服务器 4、网络设备 5、复印机 6、文印设备 7、多功能一体机 8、打印机 9、传真机 10、扫描仪 11、投影仪 12 移动存储设备 13、照相机 14、汽车 15、空调机
一共33种品目,京外单位必须执行的为16种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