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编报二○○九年政府采购预算(追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3

产字[2009] 9号

各单位:

根据中科院要求,为做好我校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追加)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工作

各单位依据院下达预算、单位收到的其他经费以及上年结转经费,按2009年部门预算漏报的以及2009年追加预算后需购置的采购项目(不包括保密项目)填报编报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并请于8月3日前以电子版报送校产处。

请各单位尽可能将2009年政府采购项目在本次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填报齐全。按照科学院通知精神,凡没有申报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无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进口许可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120万元及以上),财政部将不予审批。

 

二、 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填报说明

1、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或批量50万元以上设备必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一台设备使用不同资金时,应按不同资金来源分别填列。“采购项目详细名称”按货物及服务的具体名称填列。按货物及服务投入使用时间填列。

2、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是用2009年财政拨款安排及院拨其他资金安排的必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投入和使用时间”按基建项目开工时间填列。

3、经常性商品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采购预算。(从2008年开始,汽车保险必须执行政府采购,京外单位只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并签订电子合同和电子验收单。)

4、凡是资金已经到位的,包含上年结转资金,在本年度购买计划的项目,都必须填入。有可能购买的项目,尽量填入。

5、本次填报表格与往年略有不同,填写时请注意差别。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校产处:赵永进  电话:3603392  邮箱:zhyj@ustc.edu.cn

 

                                  校产管理处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