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3

 

财教[2008]4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
 
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
 
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