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事业单位资产(房地产除外,下同)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科研及其管理用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计划管理、预算管理、采购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资产清理、统计和监督,以及资产产权界定等。
第五条 我院的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院所两级应分别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单位资产。综合计划局是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推动全院事业单位资产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三)负责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审批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院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工作;
  (五)负责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六)负责归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七)负责全院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事业单位应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事业资产的管理工作,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事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的实物账、卡管理和物资库的管理;
  (三)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采购审批程序和责任制度;
  (四)负责本单位文物、稀贵金属、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物品等特殊资产的保管工作;
  (五)负责办理资产出入库、调拨、转让、报损、报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报批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七)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工作;
  (八)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实施必要的检查。
  货币资金和往来款管理及其呆坏账核销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及投资损失的核销工作由单位指定部门负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略)。
  (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行政后勤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指标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含随机软件费用)、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专用软件研制支出)计价。科研装备研制中发生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从属关系先行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支出(包括多个会计期间),在装备验收后一次性计价转入固定资产;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全部资金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市场同类商品价值计价或估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买价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制度。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结合年度科研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各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年度需求,经资产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报批后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固定资产的配置要以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以及仪器设备共享共用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采购审批制度。各事业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单位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制度。单台件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由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进行价值分类核算,实施财务监督;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配置计划、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的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单,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账》。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入库领用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领用人在入库领用单和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单位固定资产。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报失、有偿转让、无偿调拨、捐赠要履行报批手续。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处置申报表》;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经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单台件20万元以上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院审批。单台件100万元以上的,由院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向院申请办理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
  (二)国务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
  (三)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有偿转让);
  (六)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七)《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处置申报表》。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送财务部门入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原则上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带回家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有关办公设备带回家使用的,要严格建立登记审批制度,并承担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科研、教育用固定资产不得抵押。

 

第四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货币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钱账分管,除现金和银行存款账外,出纳不得兼管其它账务和会计档案;
  (二)出纳不得兼管印鉴;
  (三)由银行存款出纳以外人员核对银行存款对账单;
  (四)支票收款人和用途由财务部门填写;
  (五)不准利用本单位账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六)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各事业单位对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元器件、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材料等资产,应建立健全购置、使用、管理、处置、回收等管理制度。采购低值易耗品和材料,原则上实行单位集中采购方式,确因管理人员和批量限制不宜实行单位集中采购的,实行使用部门分散采购制度,但应建立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验收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要加强稀贵金属(含铂、金、银以及单位价值高于黄金的贵金属和稀有金属)、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物品等特殊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殊资产实行单位资产部门统一购置,专人专库管理,精确计量,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建立消耗和使用记录,以及按规定处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特殊资产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
第二十七条 对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材料的处置由使用部门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处置申报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经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一批材料5万元以上的,经所领导批准后报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应每年清理各种往来款,加强往来款管理,防止形成呆坏账。对逾期未归还的款项,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促使其尽快归还,至少每两年要求对方确认1次债务,防止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有效期。
第三十条 呆坏账核销实行分级审批、逐笔核销制度。单笔5万元以上的呆坏账,由院审批;单笔5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呆坏账损失的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破产宣告、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 涉诉的应收款项损失,应当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终止执行的裁定书;
  (四)逾期3年以上且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和投资关系的应收款项,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坏账损失,需要提供催收磋商记录,以及经审计认定的债务人的财务报表。
  (五)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刑事犯罪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司法机关结案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呆坏账损失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销:
  (一)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提出资产核销申请;
  (二)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财务部门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六)所长办公会议审议是否核销或上报院核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呆坏账备查登记和后续管理制度,对已核销但债务人仍然存续的呆坏账,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并继续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要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经单位所长办公会同意后依法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资产评估备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必须使用单位自有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各种科研经费和财政拨款,不得虚假出资或投资后抽逃资金。事业单位不得购买股票和债券。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资产对外投资时要按制度及时登记投资账,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资料转财务部门;投资方和接受投资方有关投资账务记载应当一致,产权清晰;防止出现账外资产,特别是用各种无形资产投资不入账形成的账外权益情况;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账外投资或少计投资情况,应及时补账。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派出的股权代表应依法维护国有股权益,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应及时将投资收益分配和股权转让的决议转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和监督,并及时收取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一)投资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企业的,账面投资额扣除清算收回的净资产后的不足部分,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由于经营不善,被投资单位破产或股东会决议解散企业的,账面投资额扣除清算收回的净资产后的不足部分,确认为投资损失;
  (三)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被依法关闭的,账面投资额扣除清算收回的净资产后的不足部分,确认为投资损失;
  (四)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转让股权投资,账面投资额扣除股权转让收入后的不足部分,确认为投资损失;
  (五)企业整体改制或增资扩股,企业整体资产经评估备案,按照股权比例计算的实有净资产低于原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损失等。
第三十九条 投资损失的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股东会或董事会解散企业的决议;
  (二)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企业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
  (三)产权交易机构股权转让交割单或股权转让协议;
  (四)企业整体改制或增资扩股的批准文件;
  (五)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
  (六)企业清算报告及清偿相关资料;
  (七)该投资项目历年投资收益的详细说明材料、投资损失的主要原因等。
第四十条 投资损失实行分级审批、逐笔核销制度:
  (一)单笔20万元以上的投资损失,由院审批;
  (二)单笔20万元以下的投资损失,由事业单位审批。
  投资损失核销程序同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科研和管理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不需用、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非经营性资产,经审批后可以多种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物尽其用。院鼓励各单位以多种方式转让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仅以现金、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出资。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借款给企业。
第四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对外投资;
  (二)对外出租、出借;
  (三)有偿转让给经营性单位。
第四十三条 除无形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需要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外,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由事业单位提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请,报院批准。有关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按《关于国有资产投资行为审批程序的通知》(产字〔2003〕7号)办理。
第四十四条 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转入经营的,实行单位审批制。其中:单台件5万元以上或总额超过20万元的,须经过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单台件20万元以上或总额超过50万元的,需报院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有偿转让非经营性资产给经营性单位的,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公平作价,公平买卖。审批权限同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重大资产损失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重大资产损失报告制度。各事业单位要及时向院有关部门通报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情况:

  (一)因贪污、挪用公款被刑事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