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部分内容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4-10-15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处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在“九五”末期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它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供应商和承包商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真正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凡是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大多都有比较悠久的招标历史和比较完善的招标法律制度。因此,招标投标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上述根本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有以下四点:

  第一,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宽,发挥的作用也日趋明显。但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用较大的篇幅(三章,41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性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提高经济效益。招标的最大特点是通过集中采购,让众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政府及公共部门的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公民的税款和捐赠,提高采购效率、节省开支是纳税人和捐赠人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这些国家普遍在政府及公共采购领域推行招标投标,招标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采购制度。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工程建设和进口机电设备为例,据不完全统计,通过招标,工程建设的节资率达1%~3%,工期缩短10%;进口机电设备的节资率达15%,节汇率10%。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依法推行招标制度,对于保障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中特别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即规定某些类型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项目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保证项目质量。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在某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制度执行得如何,是项目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从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看,大多是因为招标投标制执行差,搞内幕交易,违规操作,使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够的施工队伍承包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下降,事故不断发生。因此,通过推行招标投标,选择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使项目的质量得以保证,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特别指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些项目的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形象。正因为如此,《招标投标法》才特别强调要对这几类项目进行招标,并从保证项目质量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立法目的从前三个目的引伸而来。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利益,或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非法行为作出了外罚规定,并通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第七条),以及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第六十五条),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溉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如何?

  明确规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每一部法律因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不同,也就有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对这一规定,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是,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这里的“境内”从领土范围上说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但是由于我国对香港、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之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招标投标法》不在实施之列。二是《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不适用于国内企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国内企业到境外投标,要适用所在地国的法律。三是《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在招标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部门性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 

  第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从本条的规定看,《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本法列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而且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从主体上说,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的招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进行的招标;从采购对象上说,包括货物(设备、材料、产品、电力等),工程(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以及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服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维修、保险等)的招标采购,且不论采购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套标准的程序,即《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但是,从本法的规定看,有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而言的,不适用于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换言之,强制招标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更为严格,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招标人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在节约资金、保证质量方面作用的日益显现,一些日常大宗物资采购任务多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了自己的招标机构和队伍,通过招标采购企业日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说,目前我国招投标事业中呈现的是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并存的格局。从这一现实情况出发,《招标投标法》对自主招标也给予了肯定,并对自主招标的条件进行了限定。即上述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里指出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是有组织评标的能力。这两项条件不能满足,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让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组织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另外,也可防止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行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强制招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情况,本款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为什么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要求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程序,对复杂的或高价值的招标项目特别有用,甚至对于价值较低但技术复杂或高度专业化的招标项目,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如果越过这道程序,而直接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不仅费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费时间。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数量。另外,有的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往往不愿意与不合格或名声不好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竞争,以免失去他们的“面子”。因此,资格审查程序,可能是这些次较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无论是预审还是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5)在最近几年内(如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此外, 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必须依照其规定,不得与这些规定相冲突或低于这些规定的要求。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国家要求一级施工企业才能承包,招标人就不能让二级及以下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及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故意提高技术资格要求,使只有某一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达到要求。招标人也不得规定歧视某一投标人或某些投标人的标准、要求或程序。因为前者会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后者会给投标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终也会限制竞争。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和标准,对提交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作出审查决定。招标人应告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审查合格。 

  目前,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程序,并且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4)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7)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

 

为什么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之所以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规格)、主要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是为了防止出现所谓的“拍卖”方式,即招标人利用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人施加压力,迫其降低报价或其他方面更有利的投标。许多投标人都避免参加采用这种方法的投标,即使参加,他们也会在谈判过程中提高其投标价。 

但是,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前,往往需要就某些非实质性问题,如具体交付工具的安排,调试、安装人员的确定,某一技术措施的细微调整等等,与投标人交换看法并进行澄清,应不在禁止之列。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也不得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以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实质性内容。这也是合乎逻辑的结论。 

 

什么是踏勘项目现场,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现场的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 

投标人在发出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后,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并组织潜在投标人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这样的招标项目通常以工程项目居多。 

潜在投标人可根据是否决定投标或者编制投标文件的需求,到现场调查,进一步了解招标者的意图和现场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有用信息并据此作出是否投标或投标策略以及投标价格决定。 

投标人如果在现场勘查中有疑问,应当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时间解答。 

招标人应主动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所有现场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对影响供货或者承包项目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至少了解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地址、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4.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等; 

5.现场的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 

6.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即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工棚,堆放材料的库房等以及这些设施所占的地方等; 

但是,并非所有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都有必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勘查,对于采购对象比较明确如货物招标,往往就没有必要进行现场查勘。

 

什么是中标通知书,其法律效力如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十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我国《合同法》确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二) 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然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诺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性的承诺不同,它的生效不能采取“到达主义”,而应采取“发信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时候,应注意哪些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的投标文件的回执。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的以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拒收。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记忆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纪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情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人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招标投标法》确定了哪些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资格,是从事某种活动应具备的条件。由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强制招标项目关系国计民生,为这些项目提供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当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不能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因此,除在第 十三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作出规定外,法律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提出了要求,并赋予行政部门资格认认定的职权。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和从业资格的双重限定,一是可以在数量上进行控制,以防止代理机构一哄而上,过度膨胀,导致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等不良后果的出现,二是可以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水平,为招标投标业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目前,我国的招标代理业务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领域。近些年来,在政府采购招标、科研课题招标等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的性质不同,决定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的不同,以及资格认定部门的不同。针对这一现实,法律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至于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如认定的标准、条件,认定的程序,从业范围,考核与奖惩,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此处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以外的其他代理业务,如设备材料的招标等。其他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哪个部门来认定,也就是说,属于哪个部门的职权范围,涉及到国务院各部门职责的划分。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这只能由国务院来决定。

 

如果几个投标人之间就价格达成某种协议,本法是否允许?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对一般招标项目来说,投标报价会直接影响招标效果,因此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合理确定投标价。本法禁止投标人使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排挤他人公开竞争。投标人不能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特别是相互串通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所谓投标人之间串通就是投标人秘密接触,并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或者哄抬投标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从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通常发生在某一些投标商垄断了某个行业或者地区,他们之间通过串通投标报价来瓜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投标人之间串通一般指:(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度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公有制占有重要的地位,强制招标的范围主要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往往就是项目业主,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容易发生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起来,搞假招标,从中获得好处,以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串通方式多种多样,通常有:(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泄露标底;(2)招投标者串通抬、压价,中标后吃回扣;(3)招标人与投标人接触,并向投标人透露招标文件以外的必须保密的信息如标底,或者招标人向某些投标人或者技术规范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人,达成某种协议或使得某些投标人在投标中处于有利地位,损害国家利益。 

  投标人不得为了获得中标,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如何达到理想的采购中标率?

  投标书是招标人判断投标人是否真诚地参加投标并愿意努力获得中标机会的依据,也是评标委员会进行比较和评审的对象,因为评标人员对供应商和采购对象信息的了解主要是通过投标书反映的信息获得的。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书制作的质量高低与能否中标关系密切,因为一份合格、规范、高质量的投标书能准确的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各项条件进行准确的响应,能充分的反映供应商的资格、履约能力、信誉,能判定投标人所提供的采购对象可以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另外,投标书还将和招标书一起分别作为供应商与采购人制定合同的法定依据。因此投标书质量的好坏至关重要,供应商必须认真编制投标书。在投标书的制作过程中要善动脑筋、吃透招标文件精神,才有可能制作出合格、规范、得体的投标书,才能获得更高的中标率。 
 在投标书制作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吃透招标书内容,确定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准备制定投标书前,首先要认真阅读招标书,根据招标书上披露的内容、准入条件、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可靠性、经验、信誉、财力资源、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管理能力等,围绕条件逐一对照,判断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供应商只有在吃透招标书上对供应商的要求,确定自己具备和达到投标资格后,制作投标书进行报名参加投标活动,才有可能中标,否则就是白费力气。 
  尤其是当采购人因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已对供应商规定了特定的条件,如果供应商不能满足特定的条件就应“知难而退”。切莫盲目行事或认为自己条件差不多,就一厢情愿地去制作投标书参加投标。 
二、自查提供的采购对象能否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供应商要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仔细查看自己提供的采购对象能否满足采购人对供应能力、供应时间、售后服务等条件的要求,认定自己可以满足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后,才可准备制作投标书。 
  如果只为了追求中标率,而错误的高估了自己的供应能力,即使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品质等标准提供采购对象,不但毁了投标人自己的声誉,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具有专业水平的人员认真按照招标书中的条款编制投标书 
  制作投标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在招投标采购专用物资时,专业人员能对招标书提出的各个关键点有全局的考量,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领会招标书中对专用物资特定的技术指标的要求,也能够在投标书中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逐条的进行分析和判断,找出所有实质性的东西,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指标,恰到好处的反映投标人的意愿,如实的反映投标人的供应能力。 
   非专业人员不能对招标书提出的对专用物资的特定要求有积极准确的响应,即使投标人百分之百符合投标条件,如果不能通过投标书让评标委员会有深入的了解仍不容易中标。所以最好由专业人员从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等部分认真细致的去制作投标书。 
(一)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制作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在投标书制作过程中要针对招标书中提出的不同的要求和内容,详细的了解对投标人的资质、技术和商务要求,认真地研究招标文书中的内容,有针对性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商务文件部分,因为这是保证投标人具有投标资格的有效证明,最好能编制目录,注明页码,并将商务文件编制在一起,且一定要前后呼应,列入目录的文件一定要编入;若有证件是外文的,最好能附中文译文,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外文文件证件编在一起。 
  切不可疏忽大意,以为产品有优势、性价比高而因工作失误,导致没有按招标书上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而造成被取消中标资格,正好给那些想专门让已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找到了让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形成废标的借口,这是很可惜的,无形中为助长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方便。 
(二)价格文件质量的高低不但能决定投标人是否中标,更直接影响到投标人获得利益的大小 
  投标人要从总体上对报价进行把握,力求报价适中,既能达到中标的目的,还能获得最大的利益。 
供应商要根据采购对象计算出成本价,结合投标人自己与其它投标单位提供的物资或服务不同,估算出其它投标人可能的报价,并以最优性价比提出自己的最合理报价,以求最终报价最接近于采购人的理想的价位,既达到中标的目的,又使投标人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 
四、仔细检查,认真核对,确保投标书文字通顺、语言得体、表述准确 
  完成投标书的初稿后,要对招标书中的细节部分认真核对,切莫前后矛盾,给人以误解,或认为在制作投标书时弄虚作假。 
投标书整体上行文要通顺、有条理,避免出现影响理解投标人实力和信誉的错别字。笔者在评标时,就遇到过有的投标书上出现了许多不该出现的错字,不但影响对投标人的印象,严重的还造成理解上的麻烦,歪曲投标人的本意,以为投标人无法满足采购人提出的要求。 
在送达投标书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认真核对,切不可出现因马虎、粗心造成投标书自相矛盾而影响中标的现象。 
五、投标书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投标书的内容必须是供应商实际情况的真实表述,但在实际评标过程中,容易引起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对投标人企业的运行状况、经济实力和信誉担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能提供由法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二是不能按招标书的要求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三是未能按招标书要求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的印签或签名,四是投标单位名称或法人与工商登记执照不符。 
  还有的个别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在制作投标书时片面地夸大自己单位的业绩,这些都很可能引起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实力的怀疑,直接认定投标书无效。 
 六、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送达 
  招标书或采购机构都规定了接收投标书的截止时间,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书送达。 
  派专人送投标书比较好,不但可以灵活掌握时间,授权投标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改变投标报价。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一定要留出充分的时间,万一错过了开标时机将非常可惜。 
  综上所述,一份好的投标书可以很好地反映出投标人的实力、信誉、报价竞争力。在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高质量的投标书是投标人能否夺取中标机会的关键,供应商对投标书的编制一定要认真对待。 
  此外,在投标前还应做好调查研究,估计有多少家单位参加投标,和自己相比都有何优长,只有扬长避短,把自己最好的一面通过投标书展现出来,才有可能赢得最后的中标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