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4

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202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批量集中采购执行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京内单位)等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执行管理。确因特殊情形,采购项目不宜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形式执行的,应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相关材料纳入采购档案管理。各单位采用电子卖场等非批量集中采购形式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京内单位)等产品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同类品目上年采购总量(以上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数据为准)的30%

二、合理界定科研仪器设备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关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工作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京内单位)等产品,经单位内部审批,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的且同一品目年度采购预算总金额未达100万元的,不纳入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单位应参照院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规定,强化采购执行管理。用于职能管理、后勤服务、教学等工作的产品不得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三、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填报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信息填报工作有关要求,各单位应于每月9日前(节假日提前),通过“财政部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填报,有关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4008101996





国科学院条财保障与财务局

20207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