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试剂和耗材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3


各院、系、重点科研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根据审计检查提出的问题以及学校专项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试剂、耗材等零星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风险防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剂、耗材原则上应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学校公开招标的电商平台(喀斯玛采购平台和办公伙伴采购平台)等线上平台实施采购或学校化学试剂库领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上述方式采购的,应提供说明等相关材料,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20204号)要求程序执行(详见附件链接)。

三、在学校公开招标的电商平台采购,由电商平台完成验收、配送和结算报销等工作。其中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订单,应先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申报审批通过,上传《物资采购申报表》至电商平台签订合同后下单采购。

四、采购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对试剂、耗材采购负全部责任。采购过程可通过授权经办人实施,经办人完成登录平台下单、货到领用等工作;电商平台根据采购单位所下订单,完成对供应商所发货物的验收、定期发起结算、发票收集和汇总、报账等工作;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财务部门复核并办理结算支付,实现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执行。平台按月发起结算,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对所购货物进行结算确认,一经确认,则视同批准向供应商付款。

五、非科研类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十一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应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产字〔2017185号)执行;学校危化品仍按现有采购方式执行,不得在电商平台采购。

六、试剂、耗材采购应遵循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原则,各采购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试剂、耗材采购经办人、验收人、领用人和审批人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采购,做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自觉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群众监督。

希望各单位加强试剂、耗材采购的计划性,与平台做好对接工作,尽可能减少试剂、耗材的存储量,消除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

特此通知。


资产与后勤保障处         财务处

科研部          审计处

2020622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链接网址:http://newpt.zycg.gov.cn/freecms/site/zygjjgzfcgzx/ggxx/info/2020/59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