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创新工程科研工作的需求,提高我院科学仪器的研制创新水平,院特设立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专项。

第二条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分为院重点项目和研究所项目。院重点项目将采取院统一部署和研究所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研究所项目指各所在制定年度装备计划中自主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研究所装备计划中应列入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属中小型项目由研究所自筹资金解决,符合下述范围和要求的大型项目可推荐参加院重点项目的统一评审。

第二章 研制和改造项目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研制项目应符合科研工作的发展需求,有创新的设计思想,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明确的验收指标,研制结果应是实用性的实验装置或仪器样机。

第五条 改造项目应通过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工作,提高仪器的性能指标或扩展仪器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 研制和改造工作要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的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的合作。研制和改造的方式可采用自制、改装、引进关键部件、自行设计委托加工方式等。

第七条申请者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并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项目研制和改造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研制和改造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院将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1、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仪器使用和管理经验、必要的技术基础和实验条件;

2、技术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技术带头人应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和信誉;

3、研究所积极支持研制和改造工作,能够按院规定比例集资、并能自筹更多资金;

4、能够发挥我院综合技术优势,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

第九条院重点项目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以上,院所集资比例一般为2:1。

第三章 院重点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 研究所应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凡符合院重点支持的项目,可填写《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申请表》或《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改造项目申请表》,报综合计划局。

第十二条受理申报时间:每年7月1日-7月31日。

第四章 院重点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我院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过程分两种方式进行。凡对科学仪器发展或科研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院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我院的综合优势选取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对院拟定的项目和研究所申请的项目,综合计划局将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项目申请人做专项报告并进行答辩,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意义、工作内容、技术方案、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及年龄结构、经费预算、验收指标等。

第十六条综合计划局根据院的总体部署及专家意见,拟定支持项目清单,编制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院重点项目的执行和验收

第十七条研制和改造项目经批准后,综合计划局将研制或改造项目任务书下达有关研究所并下拨项目经费,研究所应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凡由院内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和协作单位签定合作协议书,明确协作内容和经费分配,并将协议书副本报送综合计划局,协作经费可由院直接下拨协作单位。

第十九条研制和改造项目是院装备建设的重要内容,院负责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研究所应保证专款专用,落实自筹经费,并按科研单位会计制度核定经费预算和支出(经费超支自负),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动时,需报综合计划局批准。研究所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的,应将具体情况报综合计划局,由综合计划局研究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应抓紧清理收支帐目,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对仪器设备进行初步检验,并在项目执行期内向综合计划局申请验收。具体验收要求见《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研制或改造项目验收表》。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的研制和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